
公告日期:2025-07-30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
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
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整合;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
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投资活动,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评审小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一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担任。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初步审批及决策,超出投资评审小组审批权限的,投资评审小组需将决定形成书面意见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投资协议、
组织履行投资项目所需的审议程序、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司
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尽调、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等工作。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含投资子公司);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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