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
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
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必要
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
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
密,并保持严谨、认真、诚信、专业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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