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
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
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
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部门印章、董
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名称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
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章:指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名印章。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情形的
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
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
他财务凭证等。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
于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报告、文件
等。
(七)电子印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
章。
(八)其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销毁
第五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印章刻制事宜,除该指定部
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
由负责印章刻制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
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上市
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及分子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
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公司董
事长批准;
(四)其它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公司总经理/负
责人批准。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印章保管员应在印章刻制部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遗失或出现其他必要重新刻制印章
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针对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
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针对无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
应将印章交回印章管理员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印章必须指定部门及人员进行保管,公司印章保管应
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
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其中: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由所属公司总经理
或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公司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三)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印章管理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
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
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管理
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
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因
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保管同时办好交接手
接(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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