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应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要求及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者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一),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者各分子公司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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