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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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5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5
四、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6
五、 结论意见...... 7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顺网科技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公司股份的价格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网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网科技现行有效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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