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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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盈精密、公司、上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法》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注销”)以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调整及注销和本次行权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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