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会计专业且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按照本议事规则补足成员人数或者补选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任职条件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因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应向审计委员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辞任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