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股权、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决定对外投资,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交易(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以下统称“本条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本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本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本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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