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的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均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会根据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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