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其拟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和核实其实施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及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查和评估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检讨和批准向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五)检讨和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自身的薪酬;
(七)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八)董事会授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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