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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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受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3 日 14:30 在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1 号公
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7 人,代表股份 215,140,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8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84,149,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5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 人,代表股份 30,991,1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80 人,代表股份 23,935,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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