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5 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338 号
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338号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 董事会的责任
瑞普生物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瑞普生物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瑞普生物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瑞普生物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 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瑞普生物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东良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海洋
中国 上海 2026 年 3 月 27 日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984,67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5,999,993.1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13,979,522.7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2,020,470.39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889 号)。
(二) 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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