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2025 年为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公司集中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共 29 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新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总额占公司 2025 年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总额占公司 2025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本期较上期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单位增加内蒙古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瑞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 7 家单位;减少的有西乌珠穆沁旗瑞牧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和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2 家单位。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工程活动、募集资金管理、研发活动、人力资源、资金活动、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和信息披露。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采购业务:公司设立了专门的供应商开发部负责整个公司的采购业务,遵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MP)制订了采购全流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供应商开发部定期分析和预测公司的生产计划需求及原材料的市场行情走势,择优选择战略供应商,选择合适时机进行采购。为保证原材料的质量、成本及服务,供应商开发部注重供应商开发和管理工作,并设置独立职能(SQE)进行供应商质量管理工作,识别优秀和有潜力的供应商并加强合作,同时公司实施至少三家供应商招投标或询比价机制,分别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严格履行质量管理部、财经服务部和需求部门的三级供应商审核流程。对预选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索样检验,小批量试用,确保原辅材料质量符合实际生产要求。供应商开发部建立供应商考核标准和供应商档案,定期按照考核标准对主要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进行绩效考核排名,以此作为公司选定供应商的依据,保证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成本、服务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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