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资金可用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2、公司出口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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