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征集表决权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并将表决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征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或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十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二条 征集人征集公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三条 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按规定披露: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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