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0830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阳谷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会议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阳谷转债”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拟定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
下午 16:00 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2026 年 3 月 14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阳谷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6:00 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阳谷华泰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对象
于债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阳谷转债” (债券代码:123211)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阳谷转债”债券持有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债券持有人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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