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0953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对本次回售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回售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回售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
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即: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和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所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上述议案在内的议题。
2.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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