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 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融资及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融资及担保决策事项是指:
(一)对外投资;
(二)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提供担保;
(五)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 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六)公司其他重要投融资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融资及担保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 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 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投融资及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规模确定。若某一项目规模虽
未达到依《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认为该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应 当将该项目报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盈利
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项目,总裁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 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董事长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审议交易和关
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和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当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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