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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5:06:59 股吧网页版
智飞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基准的业绩薪酬动态评价机制,实施业绩薪酬双对标,强化薪酬与市场的有效衔接。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以业绩为导向,严格落实薪酬与绩效的联动机制。

(三)坚持合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并落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结构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由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计算公式: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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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挂钩,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标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确定。

(三)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三章 薪酬发放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当企业业绩明显偏离定薪所依据的基准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请董事会调整年薪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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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以上薪酬调整情况发生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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