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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8:18:23 股吧网页版
汇川技术: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根 据 《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规 则 》 , 公 司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指 定 网 站
“www.hkexnews.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公司不得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连)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连)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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