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一)根据《证券法》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或(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1)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和(2)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被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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