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最近 36 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3.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5.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8.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9.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10.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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