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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聆达: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 聆达 公告编号:2025-090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及相关人员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
措施〔2025〕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明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2025〕22 号)《关于对林志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2025〕2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21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你公司 2023 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 5.0GW 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
减值测试,未在 2023 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6 月之间,你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晶飞科技有
限公司开展购销电池片及光伏组件委托加工业务,公司未及时对外进行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2025〕22、23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王明圣、林志煌:

经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 2023 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 5.0GW 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
值测试,未在 2023 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严格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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