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上期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在本期消除
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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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上期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影响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6)第 210A004726 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于 2026年 3 月 29
日 出 具了 标 准无 保留 意 见的 内 部控 制审 计 报告 ( 致同 审字 (2026) 第
210A006336 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
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
聆达股份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由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210A016479 号)。审计报告中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2023 年 11 月 5 日,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为聆达股份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和投融
(2)2024 年 1 月 11 日,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担保金额 1,600 万元。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聆达股份及其子公司为上述关联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上述事项表明,聆达股份对外担保相关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2、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 1 列示的重大缺陷均涉及子公司,表明聆达股份对子公司管理相关
内部控制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聆达股份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聆达股份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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