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处置与核销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明确资产损失的核销依据及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对资产的处置及核销进行规范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产结构。资产处置及核销须符合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的原则以及公司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债权投资;
(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
(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的行为。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施及其他设备;
(三)股权类资产;
(四)债权类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债权等);
(五)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六)其他需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捐赠等。
第七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由资产占用或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处置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二)评估。获得立项后,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未纳入财务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三)报批。评估结束后,资产占用或管理部门将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请示材料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处置。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如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需由资产占有人说明理由,并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处置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归档。处置完毕后,相关的审批材料、评估报告、合同协议、票据等文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八条 提交的资产处置请示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四)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如有);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核销及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进行的资产原值终止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依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二)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取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及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十二条 债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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