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
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聆达股份”)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致同所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210A016479号)。公司董事会就2024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在本期消除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4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2023年11月5日,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聆达股份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和投融资部副总监林春良向王海木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024 年 1 月 11 日,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担保金额 1,600 万元。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聆达股份及其子公司为上述关联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上述事项表明,聆达股份对外担保相关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2、对子公司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一)列示的重大缺陷均涉及子公司,表明聆达股份对子公司管理相关
内部控制失效。
(二)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聆达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日,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
二、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说明
(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针对上期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涉及事项,为保持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实际状况采取如下改善措施:
1、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致同所出具的《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于2025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保障合规运营
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所涉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由此暴露出来的内部控制缺陷,报告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全面梳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修订了相关治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内控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3、加强对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董监高及各部门合规运营意识,由证券部牵头,组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各子公司主体对对外担保事项的权责及相关工作程序。强化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意识,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及时向证券部及董事会反馈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能够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分别取得生效判决及生效仲裁裁决,判决/裁决结果均认定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强调事项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针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处罚决定如下:
1、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3、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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