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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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 2026 第 0106000 号
目录:
1、鉴证报告正文
2、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 2026 第 0106000 号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后附的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磁体”)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银河磁体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银河磁体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银河磁体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
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银河磁体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银河磁体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宋寒
中国注册会计师:苟警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了 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3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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