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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7:06:24 股吧网页版
泰胜风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除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辞职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依法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董事职务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相关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董事会可以或向股东会提议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予以补偿,公司视情况决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当继续履行。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例如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有权要求其签署书面履行方案或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或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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