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决策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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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具体的任职岗位贡献、职务价值、承担责任与风险、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任期激励等。
根据公司有关制度或办法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励、评优奖金等临时或单次性质的奖励、激励,如奖励对象涉及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需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前期递延考核因素、职级系数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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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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