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均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第七条 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衍生品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应当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商业目的的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前述内容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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