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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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2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类 1 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英唐智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有关用语和简称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英唐智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及有关会议及制度文件,英唐智控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英唐智控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证券法》《信披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英唐智控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以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等文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英唐智控针对本次重组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1.为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英唐智控股票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开市时起
停牌,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市时起复牌;
2.英唐智控已分别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目标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与交易对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义务与责任,并限定了本次重组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英唐智控就本次重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报送深交所;
4.英唐智控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即自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重组报告书(草案)》
披露前一日买卖英唐智控股票的情况,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就本次重组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证券法》《信披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陆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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