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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1:42:13 股吧网页版
英唐智控:内审监察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审监察
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实现审计监察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审监
察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审监察,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
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级管理者涉
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
费公司资财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情况处理,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第三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应遵循独立性、合法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审监察机构和审计监察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监察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

程》及董事会授权,监督、评价内审监察部的工作,并将重大审计事项及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执行机构,内审监
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与公司及
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涉嫌违
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检查、调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任免,内审监察部负责人
必须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监察部负责
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内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应配置符合工作
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监察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述等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
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工作过
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
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进行审计监察项目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予以保密,并只能在进行审计监察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
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向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
无关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监察工作记录文件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监察活动应当保持独立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者的身份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
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
系。

(三) 内审监察部在确定审计监察范围、实施审计监察措施时,应不受任何单位
的干扰、限制、控制;

(四) 内审监察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中心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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