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发文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故本细则下称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含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长
提名或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
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公司违反第六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
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存在竞
争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的社会学术团体或公益活动
组织中的兼职不得超过 3 个,且必须保证与公司利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社会兼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通报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本细则所述程序可
连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除非出现总经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总经理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长、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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