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全体
董事发出了将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公司应出席的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名,参与表决的董事 9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评估和审计工作,分别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庆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分析了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聘请 2W Legal Pty
Ltd(由其香港律师事务所张昭婷严兴凤律师事务所起草及签署法律意见书)、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3.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4.聘请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有关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