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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30 21:55:26 股吧网页版
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4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针对本次重组,本所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基准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本次交易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且中审众环分别出具了“众环审字(2026)0100656 号”《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102157 号”《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及“众环审字(2026)0102158号”《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与《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合称《目标公司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系指 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重组报告书(草案)》
系指 2026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法
律意见书》附表所示网站的查询日已更新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26 日;《上市公
司信用报告》《光隆集成信用报告》《奥简微电子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已分别
更新至 2026 年 4 月 9 日、3 月 23 日及 4 月 16 日,除此之外,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所述查询网站与《法律意见书》中同一网站的网址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方案未发生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有关财务指标累计计算后,占英唐智控相应数据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及 资产净额及

项 目 营业收入

交易金额孰高 交易金额孰高

光隆集成 100%股权 70,000 70,000 7,942.43

奥简微电子 100%股权 10,800 10,800 2,799.79

累计计算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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