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投资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投资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5、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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