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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56:28 股吧网页版
青松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立的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与参股公司开展商务活动或共享资源时,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有损于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部专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称派出董事指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所称派出人员指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明晰,责任有限,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在严谨的宏观调控与高效的经营运作基础上,在确保控股子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设立并管理各子公司的规范性指导依据,各子公司的派出董事和派出人员应该积极推进并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实施。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部应依照本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对子公司实行专业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特别授权,不得越权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下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有,下同),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及监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 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以保证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遵循下列规定:

(一)委派董、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有权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
(三)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委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
不得私自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委派人员权责如下:

(一)委派董事、监事

1.依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义务,承担董事、监事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5.对于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股东会拟审议事项,应事先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证券部根据事项审批权限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委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应按照公司的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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