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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