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及原则
(一)问责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二)问责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出现本制度第八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九)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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