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分部门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应当规范;
(三)重要合同的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务部和合同签订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及时提交公司备案:
(一)合同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子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议,并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负责人,向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合同审批或备案文件,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内部流转,并将合同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实行合同分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对各种合同实行分部门管理:
1、财务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2、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3、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每个合同有关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各部门自行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公司所有对外提供购销、借款合同;
2、合同支出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附收货单的办公费用、销售费用、职工教育或工会经费报销除外);
3、所有对外提供的抵押、保证、定金等担保合同;
4、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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