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包括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在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及本下属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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