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员工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公司董事,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内部董事:与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并符合公司的长期价值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的考核与发放应当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作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及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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