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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6:13:25 股吧网页版
青松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文件精神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特制定《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大型项目投入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0 万元。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1.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或者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按照前项规定进行了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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