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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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国浩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国浩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说明与承诺,提供给国浩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国浩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国浩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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