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拟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执行。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总经理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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