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责任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成员内部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召开会议的,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且经全体成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通讯方式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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