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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36:22 股吧网页版
华策影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管理层的投资方案以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部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为证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证券投资 项
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的提出及初审。证券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管理层、投资部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证券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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