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原则上,公司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可由总经理审批。
此外,总经理需根据公司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包括履行向董事长的报告义务,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可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或者第5目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相关知情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对外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对外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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