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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