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11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12
第七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
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